編號 EIA-2022.1.24
產品名稱 公共藝術設置承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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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說明
凡領有建照的公有建築物及五億元以上之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之興辦機關,均應依法編列建築物造價的百分之一做公共藝術經費,並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設置公共藝術。二、興辦機關與工程之建築師、工程專業技師或統包廠商簽約後三個月內,應成立執行小組。後續流程如下:(一)組成執行小組5-9人,研擬「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一式18份)送公共藝術審議會審議。(二)計畫書審查通過後,辦理公共藝術徵選。(三)徵選完成後,研擬「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一式3份),送請文化局核定。(四)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經核定後,與藝術家議價及簽約,並進行藝術品委託製作、安裝及勘驗。(五)設置完成後,編製「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報告書」(一式3份),送請文化局備查。三、各興辦機關如有設置計畫書需提送審議者,應於每月10日前研提計畫書初稿由文化局預審,確認無誤後再印刷一式18份正式提送審議會審查。四、其他事項請參閱「視覺藝術」-「公共藝術」網頁(網址:https://publicart.taichung.gov.tw/)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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